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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作者: 东方拍卖     发布时间:2009/9/4     点击次数:1985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订,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规则并依此对自已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一条:本公司提供的有关拍卖标的的信息材料包括文字资料及口头说明等仅供竞买人参考,对于拍卖标的瑕疵,本公司将尽可能地向竞买人予以说明,但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条:拍卖展示期间,竞买人应前往拍卖标的所在地点,现场察看拍卖标的,充分审视和了解该标的的状况,竞买人在该现状条件下,自行决定竞买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条: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凭本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填写竞买人登记表、签署竞买合同,交付信用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并领取竞买号牌以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代理人须出具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否则将视作代理人以自已的身份竞买。
   第四条:竞买未成交的,竞买人可凭有关票据全额无息取回其所缴纳的保证金。成交后反悔的竞买人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并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进入拍卖场所,有权对拍卖现场的秩序进行管理。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叫价竞投,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本公司将取消其竞买资格,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依法向其主张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或加价,即表明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瑕疵与现状,竞买人不得反悔,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自然失效。
   第七条:拍卖会以拍卖师敲槌为准表示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付款日期前付清所有款项。如买受人拒不签订或者签订后未按约履行的,本公司将按其自动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中拍权进行处理,保证金不予返还,买受人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相应责任。如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八条:拍卖标的一经拍出,买受人应当支付法定或双方约定比例的拍卖佣金,佣金不含在成交价里,由买受人另行支付。
   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拍卖师有宣布拍卖会开始、结束、变更和中止的权利,有制定竞价阶梯的权利和确认应价是否有效的权利。
   第十条:买受人按规定全部结算完毕后,应及时提取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逾期未提取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均在公开、公正、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下进行的,一切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凡参加竞拍者,即表明已全部了解和认可该拍卖须知内容,履行须知全部条款,承担须知规定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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